千年古村落的“狂欢节”:闹社火、展非遗、迎元宵******
(新春走基层)千年古村落的“狂欢节”:闹社火、展非遗、迎元宵
中新网运城2月3日电 题:千年古村落的“狂欢节”:闹社火、展非遗、迎元宵
作者 杨佩佩
舞龙灯、踩高跷、扭秧歌、跑竹马、二鬼摔跤……临近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千年古村落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泉掌村热闹非凡,一场场社火展演吸引十里八村的民众前来观看,当地上演着“乡村狂欢”。
据记载,泉掌村至今已有2700余年历史。其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拥有泉掌关帝庙、泉掌遗址、晋灵公遗址等文物古迹。同时,这里保留村落的历史格局与传统风貌,2016年入选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一场舞龙表演在欢呼喝彩声中掀起高潮。 武俊杰 摄连日来,泉掌村锣鼓喧天,人潮涌动,展演的队伍填满街巷,再现明人张岱《陶庵梦忆》中记述的“席无不人,人无不歌唱鼓吹”景象。
展演现场,随着乐器声响起,30余名表演者骑着“高头大马”,上半身表演骑马者的姿态表情,下半身模仿马的动作,不时变换队形,驰骋跳跃,仿佛置身于古战场。这是风行于山西的传统民俗活动“跑竹马”,也是每年春节闹社火必不可少的活动。
千年古村落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泉掌村热闹非凡。 武俊杰 摄跑竹马是自娱自乐型的传统民间舞蹈,相传始于宋代,内容取材于女真族(金兀术)跨马游春的故事,已有1000年的历史。
这些表演者都是当地村民,韩红玉便是其中一名,自幼喜欢歌舞的她对跑竹马很感兴趣。“音乐一响,我就觉得特别带劲,很喜欢那种放马驰骋的潇洒。”为了演好“头马”这个角色,韩红玉经常看电视上的骑马表演,还现场观察马跑起来的动作。
其间,孙志杰带来的中国传统社火表演“二鬼摔跤”引得在场民众阵阵掌声。二鬼摔跤又称二娃摔跤、二喜摔跤,是一人背驮二鬼(傀儡道具)进行表演的汉族民间舞蹈形式。
泉掌村锣鼓喧天,人潮涌动,展演的队伍填满街巷。 武俊杰 摄现场可见孙志杰在道具围子的隐藏下,以双臂双腿模拟二人摔跤动作,通过抡、转、滚、翻、摔、扫、踢等套路进行表演,动作逼真,极具动感。
“我平时在西安工作,今年回家过年碰上村里闹社火,就表演了这个节目。”孙志杰说,2019年,表演“二鬼摔跤”的邻居年事已高,便将技巧教授给他。学了两天,加之自己揣摩,同年就在村里进行第一次表演。今年是他第二次表演“二鬼摔跤”,没想到这么受欢迎。
风行于山西的传统民俗活动“跑竹马”。 武俊杰 摄伴随着锣鼓声,约18米的“长龙”在村民的挥舞下,时而腾空、时而俯冲、时而盘旋……一场舞龙表演在欢呼喝彩声中掀起高潮。泉掌村舞龙队负责人许虎子介绍,这条“龙”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百余年来,村里的几代人共舞一条“龙”,他们对其很有感情。
“村里闹社火必有舞龙,我们从小就爱看舞龙,十几岁便跟着老一辈学习,就这样一代代传承。”许虎子说,现在村里的年轻人也能自发成立舞龙队,他们都热爱传统文化,愿意表演。(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